广州医科大学校友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:广州医科大学校友会,英文译名: Guangzhou Medic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( GMUAA )
第二条 本会为广州医科大学(原广州医学院,下同)校友 自愿组成的联谊性、非营利性社团组织。
第三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,均为本会会员:
(一)曾在广州医科大学就读过的研究生、本科生、专科生、 夜大生、函授生和进修生。
(二)曾在广州医科大学工作过的教职员工。
(三)曾在广州医科大学直属单位工作过的教职员工。
(四)曾受广州医科大学聘请的名誉教授、客座教授、特聘 教授、兼职教授和有关人员。
第四条 本会宗旨:
(一)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维护国家根 本利益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促进教育、科技、经济发展和社会 进步,团结校友为祖国现代化建设与祖国统一作出贡献。
(二)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,增进 友谊,加强团结,增强母校的凝聚力,激励校友弘扬母校优良传 统,共同为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。
(三)服务广大校友,支持广大校友的事业发展。
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医科大学内。
第二章工作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工作范围:
(一) 开展校友联谊活动,加强校友间、校友和母校的联系 和交流;
(二) 开展校友之间的教育、科研、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 流,组织校友进行学术交流、科研合作、教育开发、师资培训、 科教咨询等活动,支持校友事业发展;
(三) 维护本会和广大校友的合法权益,加强对地方校友会 的业务指导和信息交流,协同地方校友会,配合母校做好招生宣 传、就业推荐、毕业生工作情况跟踪等活动,扩大母校的影响力;
(四) 协助母校搜集校友对母校改革和发展的建议,促进校 友为母校引进人才、教学科研和筹措办学资金出谋划策;
(五) 筹集运作广州医科大学校友基金,支持母校教育事 业的发展和校友活动的开展;
(六) 举办有利国家、有益社会、有助母校和校友、符合本 会宗旨的企、事业活动。
第三章组织机构
第七条 广州医科大学校友会理事会负责本会的议事、决 策,对本会全体会员负责。
第八条 理事会由广州医科大学各界校友代表组成,理事会 理事经本会会员民主协商,推荐产生。下一届理事人选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推荐,经过协商酝酿,选举产生。选举年过后,需要 增补的理事、常务理事由常务理事会决定。
第九条 理事由理事会颁发理事聘书。
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
(一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(二)选举或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秘书长、副秘书 长,聘请名誉会长、顾问、名誉理事;
(三)增补推选本会新的领导成员、理事,提出下一届理 事会候选人名单;
(四)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 的,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(或理事代表)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 生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/3)。
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领导本会开展 日常工作,行使以下职权:
(一)执行理事会的决议;
(二)筹备召开理事会;
(三)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四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五)决定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;
(六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七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八)收集整理对本会章程的修改意见;
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/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 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/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 可釆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十七条 必要时,可由会长召集临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。
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一名,广州医科大学校长为广州医科大 学校友会当然会长,经理事会确认后担任。
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(二)检查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副会长若干人,秘书长1人,副秘书长 若干人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 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 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,秘书处由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组 成,负责处理日常工作:
(一)执行本会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的决议;
(二)拟定本会工作计划,编写工作总结;
(三)完成母校交办的任务;
(四)为校友提供服务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 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四章资产管理
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捐赠;
(二)学校资助;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四)广州医科大学校友基金资助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做到会计资料 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 工作,严格制度,遵守国家有关规定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 理经费,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 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账目。
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 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 用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。
第六章附则
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3年11月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相关信息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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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医科大学校友会第五届理事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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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医科大学校友会第四届理事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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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医科大学校友会第三届理事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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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医科大学校友会第二届理事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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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医科大学校友会第一届理事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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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成立广州医学院校友会办公室的通知 |